中工网讯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周倩)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大型企业设置较为严苛付款条件,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该案的判决为正常履约的中小企业能够及时获得合同款项提供了有力保障,有效避免因大型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或提供格式条款所导致的不公平交易。
据介绍,某建设公司是建筑行业的大型企业,某新材料公司是一家中小企业。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某建设公司向某新材料公司购买工程供应装修辅料。
买卖合同签订后,某新材料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并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结算单》,但某建设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故某新材料公司起诉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某建设公司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尚未向其付款,且某新材料公司尚有部分金额未开具发票,因此某建设公司当前无须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约定某建设公司在收到发包方向其支付货款后方能向某新材料公司支付的内容,违反行政法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此外,买卖合同虽然约定“付款前需先开具发票”,但支付货款与开具发票是不同性质的合同义务,前者属于主要义务,后者仅是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某建设公司不得仅以卖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货款。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某新材料公司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表示,在建设工程、货物采购等商事合作中,大企业常以“先开具发票后付款”“款项支付需待第三方回款方能结算”等条款约束中小企业。此类约定看似是交易管理,实则暗藏法律风险。
人人顺配资-配资手机股票配资-全国有多少个证券公司-正规股票平台排行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